这下好玩了!上交所再明确:战略投资者在持有期内不得融券卖出科创板股票

作者:mhuah 19年7月16日 09:0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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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uah 发表于 2019-07-16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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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创板正式挂牌近在眼前,7月15日,华兴能源、睿创微纳、天准科技均已发布了将于7月22日上市交易的公告。

  而随后,就科创板战略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上交所又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两点要求:

  一、战略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科创板转融通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原则上不得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但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将获配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仅供该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除外。

  二、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战略投资者承诺的上市公司获配股票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今年4月30日发布实施的《科创板转融通细则》,其中一项重要机制变化就是扩大券源。《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相较于无限售流通股等,此前很多市场人士认为,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或成为融券的主要来源。理由是这些股票本来就有持有期限,一般最短1年,既然不能流通,不如出借可以获得一些收益。不过也有投资者提出质疑,担心战略投资者通过融券方式变相卖出,达到提前减持目的。

  而此番上交所发布通知,即是再度明确战略投资者在持有期内不得融券卖出科创板股票。事实上,《实施细则》中的要求也有这层意思,其规定,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借出期限届满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该部分股票归还至战略投资者后,继续按战略投资者获配取得的股份管理。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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